申请人需要遵守两项强制性财务标准:

经济能力

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经济能力:

  1. 6 个月的银行对账单,必须显示 6 个月期间银行对账单余额中至少有 RM 150,000(单身)和 RM 300,000(夫妻);
  2. 6 个月的离岸月收入证明(例如公司信函、工资单、养老金证明或报表)。
    • 单身申请人每月至少 RM 7,000
    • 夫妻申请者每月至少 RM 10,000。

* 银行对账单必须显示理货金额,该金额必须与所显示的收入证据相同。

 

砂拉越的定期存款银行账户(收到批准信后方可完成)

申请人及其家属必须在砂拉越开立定期存款账户。 单身金额为 RM 150,000,夫妻金额为 RM 300,000。